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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高玉军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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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501号
  • 案件名称

    高峰、高玉军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高峰;高玉军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高玉军,男,汉族,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高玉军与高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高玉军申请执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26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峰偿还申请执行人高玉军借款70万元;由被执行人高峰承担案件受理费11941元。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高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案件执行费9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高峰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高峰名下陕西吴起汇发村镇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账户均被另案冻结,其余银行账户无存款,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高峰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幢XX室房产一套房产登记信息已被另案查封。2021年6月1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高玉军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对被执行人高峰的财产调查状况,并告知其作为申请执行人负有应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下落时的执行风险,即经本院穷尽财产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其告知了关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规定与途径,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军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峰有意规避执行,符合被执行人失信情节,本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高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蔺      琼                    审  判  员   穆  建  勋                           审  判  员   刘  生  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  腾  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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