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秀群、王治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恢2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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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恢293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秀群、王治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罗秀群;王治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恢293号之一申请人:罗秀群,女,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被执行人:王治平,男,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秀群与被执行人王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秀群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自愿撤回对((2017川050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罗秀群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02执恢29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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