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静、隋孝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1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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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1925号案件名称
栾静、隋孝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栾静;隋孝利;白鹏;承德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1925号原告:栾静,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告:隋孝利,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住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中道山水御园52栋一单元502室。被告:白鹏,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承德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中道山水御园52栋一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5755118992。法定代表人:白鹏,职务:经理。原告栾静与被告隋孝利、白鹏、承德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向原告发出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至催缴日期届满后,原告仍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之后,未及时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艳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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