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水利局与王主文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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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018号案件名称
城固县水利局与王主文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主文;王主文;城固县水利局;城固县水利局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局住所地:城固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全某,系城固县某某局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局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行政非诉执行纷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722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裁定书确定的罚款义务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2021年8月31日,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履行30000元,剩余70000元未履行。2021年9月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21年10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局缴纳罚款35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局缴纳罚款35000元;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局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账户的冻结。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10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明 审 判 员 丁新华 审 判 员 王志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怡 书 记 员 屈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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