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小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2民初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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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2民初738号案件名称
闫小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闫小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2民初73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负责人:吉东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兰,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小玲,女,1964年4月22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与被告闫小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计308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惠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东辉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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