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中、周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恢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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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恢205号案件名称
罗建中、周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罗建中;周跃;周大元;赵新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罗建中,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周跃,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周大元,男,193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赵新谷,女,194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罗建中与被执行人周跃、周大元、赵新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恢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执行员 曾 盛书记员 阳孟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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