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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海棠、李保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22执49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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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622执49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纪海棠、李保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纪海棠;李保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22执4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纪海棠,女,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淇县。被执行人:李保河,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鹤壁市淇滨区。纪海棠与李保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62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李保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纪海棠借款本金68763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请款之日止。李保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纪海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李保河名下有少量存款,已冻结账户。2、查明被执行人李保河之子李志远名下登记有一套位于淇县淇水家园小区26号楼2单元1号楼102号的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3、查明被执行人李保河名下登记有一辆车牌号为豫F×××××福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F×××××比亚迪牌汽车,已轮候查封。三、2021年6月18日,到被执行人李保河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保河行踪。2021年9月3日,向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李保河财产情况,无房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692968.1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纪海棠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李保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纪海棠发现被执行人李保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俊英审判员  段绍光审判员  李文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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