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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仁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孙晓云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2民初2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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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2民初2835号
  • 案件名称

    蚌埠市仁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孙晓云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蚌埠市仁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孙晓云;沈萌
  • 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2民初2835号原告:蚌埠市仁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朝阳北路1218号金地苑小区1号楼10层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04916869R。法定代表人:张贤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其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秀月,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云,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经开区。第三人:沈萌,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蚌埠市仁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晓云、第三人沈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蚌埠市仁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倪 华审 判 员  彭 艳人民陪审员  严夕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褚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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