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6民初3151号之一原告:安徽铭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朱然路49号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6333871N。法定代表人:许运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帮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襄安镇马腰行政村曹旭自然村曹旭0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62480871J。法定代表人:曹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兴兵,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市。被告: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和悦街与高塘湖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557809333K。负责人:张永强,该中心主任。被告: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国际研创中心A7/A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0783496915。法定代表人:赵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安徽铭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帮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兴兵、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安徽铭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铭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孟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