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露露、张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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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62号案件名称
刘露露、张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露露;张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刘露露,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华,男,汉族。刘露露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华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刘露露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2175元。本院在执行中,8月29日向张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华向刘露露支付20000元及利息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233元。经本院主持,刘露露与张华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张华从2021年9月起每月支付刘露露3000元,在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所有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162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党军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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