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闻数媒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河南大唐信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391财保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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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91财保67号案件名称
天闻数媒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河南大唐信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天闻数媒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河南大唐信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91财保67号申请人:天闻数媒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财御景湾新寓11栋。法定代表人:向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南大唐信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1#楼四层C15。法定代表人:潘浩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天闻数媒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河南大唐信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148.21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闻数媒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大唐信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8148.21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961元,由申请人天闻数媒科技(湖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晓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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