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金沙县敏捷办公用品店、金沙县融媒体中心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黔0523财保2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3财保257号
  • 案件名称

    金沙县敏捷办公用品店、金沙县融媒体中心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沙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金沙县敏捷办公用品店;金沙县融媒体中心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3财保257号申请人:金沙县敏捷办公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3MA6DWB3E8Q经营者:张安敏住所地:金沙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秦友,男,系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沙县融媒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24594192774Y法定代表人:卿廷尉住所地:金沙县经济开发区申请人金沙县敏捷办公用品店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以97,4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金沙县融媒体中心银行账户。申请人金沙县敏捷办公用品店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1520106610000000114)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沙县敏捷办公用品店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沙县融媒体中心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额度人民币97,4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995.00元,由申请人金沙县敏捷办公用品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吕朝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