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林业和草原局、司振生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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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1151号案件名称
朝阳县林业和草原局、司振生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朝阳县林业和草原局;司振生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林业和草原局,住朝阳县柳城街道燕城街1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军,局长委托代理人:苏一萍,稽查副队长被执行人:司振生,男,196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朝阳市建平县。本院在执行朝阳县林业和草原局与司振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国辉执行员 刘志国执行员 宋世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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