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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某泵业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811财保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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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11财保29号
  • 案件名称

    辽宁某某泵业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辽宁某某泵业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财保29号申请人:辽宁某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西市区,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沟沿镇。申请人辽宁某某泵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494947.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某某泵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并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494947.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天伟审判员  赵世超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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