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刘水根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19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219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刘水根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刘水根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2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85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陈伟乔,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水根,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刘水根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2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执行员 朱光明书记员 占珍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刚芝、孙国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718号 下一篇 张某某、党某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