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溆浦县支公司、李启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民终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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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民终1340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溆浦县支公司、李启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溆浦县支公司;李启福;李启录;李喜连;李菊莲;李元;李满连;夏海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终1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溆浦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负责人:易文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棚,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县,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启福,男,194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启录,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喜连,女,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菊莲,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元,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满连,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谋德,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海涛,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溆浦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启福、李启录、李喜连、李菊莲、李元、李满连、夏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4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溆浦县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溆浦县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溆浦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溆浦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春毅审判员 刘士平审判员 黄丽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周 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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