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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柱、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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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029号
  • 案件名称

    任海柱、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任海柱;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兴荣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029号原告:任海柱。被告: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海民被告:西安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以西中贸广场15幢1单元10903室。法定代表人:谷栓军被告:陕西兴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青松路雅兰花园东单元5层10505号。法定代表人:李相傧原告任海柱诉被告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兴荣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1年9月3日撤回对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兴荣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柱撤回对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兴荣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夏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田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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