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柱、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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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029号案件名称
任海柱、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任海柱;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兴荣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029号原告:任海柱。被告: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海民被告:西安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以西中贸广场15幢1单元10903室。法定代表人:谷栓军被告:陕西兴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青松路雅兰花园东单元5层10505号。法定代表人:李相傧原告任海柱诉被告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华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兴荣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1年9月3日撤回对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兴荣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柱撤回对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兴荣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夏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田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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