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雷剑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204民初2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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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281号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雷剑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雷剑华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204民初2281号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咸丰路长丰市场E区4号楼00105号房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3053311181负责人:李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亮。被告:雷剑华。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雷剑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剑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赔偿费26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8日15时13分许,雷剑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铜川市新区长虹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铜川市新区长虹路新时代小区门前时,与刘星驾驶的沿长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时代小区右转弯的陕AD19321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取得了车主刘星的权益转让书,根据事故认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了陕AD19321号车辆损失26300元。被告雷剑华未答辩。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定如下法律事实:2020年7月18日15时13分许,雷剑华驾驶陕B临0007632号二轮电动车沿铜川市新区长虹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铜川市新区长虹路新时代小区门前时,与刘星驾驶的沿长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时代小区右转弯的陕AD19321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2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雷剑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星不承担事故责任。2020年9月15日陕AD19321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投保公司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对该车定损:修理费总金额27300元,并于次日电汇刘星26300元。2020年7月28日刘星签署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剑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星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按照保险合同垫付了车辆损失费取得了车主代位求偿权,被告雷剑华应当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雷剑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保险金2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元,由雷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海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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