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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徐明书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赣0981民初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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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12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徐明书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徐明书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赣0981民初51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富州北路君留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431165。主要负责人:郭材欣,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男,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徐明书,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徐明书(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核准其申请并发放了信用卡(卡号:62×××23),授信额度为170000元。被告一开始正常使用信用卡,但从2020年12月开始违约,截至2021年8月19日,被告信用卡账户累计拖欠本金76594元、违约金2682.6元、利息3233.5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被告的拖欠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明书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借款本金76,594元、违约金2,682.6元及利息3,233.58元(利息、违约金算至2021年8月19日,后续利息、违约金算至实际还清透支款之日止),被告徐明书自愿于2021年10月至2023年8月的每月20日之前各支付3,500元,余款于2023年9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如被告徐明书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有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徐明书所欠全部未还款项;二、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932元,诉讼保全费846元,合计1,778元,被告徐明书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判员  罗晚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文霞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赣0981民初51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富州北路君留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431165。主要负责人:郭材欣,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男,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徐明书,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徐明书(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核准其申请并发放了信用卡(卡号:62×××23),授信额度为170000元。被告一开始正常使用信用卡,但从2020年12月开始违约,截至2021年8月19日,被告信用卡账户累计拖欠本金76594元、违约金2682.6元、利息3233.5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被告的拖欠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明书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借款本金76,594元、违约金2,682.6元及利息3,233.58元(利息、违约金算至2021年8月19日,后续利息、违约金算至实际还清透支款之日止),被告徐明书自愿于2021年10月至2023年8月的每月20日之前各支付3,500元,余款于2023年9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如被告徐明书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有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徐明书所欠全部未还款项;二、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932元,诉讼保全费846元,合计1,778元,被告徐明书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判员  罗晚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文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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