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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20)沪7101破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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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7101破101号
  • 案件名称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温州市新联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唯优服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101破101号申请人:上海唯优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9月1日,上海唯优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优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目前,唯优公司财产为0元,经管理人核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7,087,546.47元;截止目前,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约2,000元。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唯优公司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宣告唯优公司破产,并终结唯优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唯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应予以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本案因唯优公司财产无法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上海唯优服饰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上海唯优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龚建华审 判 员 王 珊审 判 员 袁蕾蕾法官助理 王亚萌书 记 员 沈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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