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玉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执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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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执695号案件名称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玉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玉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54号首层。法定代表人:吴庄,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善平,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玉玲,女,汉族,1989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网)字第10647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上述案件的立案执行标的分别为7161.11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是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保险、不动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剑星审 判 员 杨秋桂审 判 员 蒋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尹艳艳书 记 员 谭 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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