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天亮、宋祖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7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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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701号案件名称
冯天亮、宋祖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冯天亮;宋祖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7701号原告:冯天亮,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宋祖正,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鹏,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天亮与被告宋祖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冯天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借款22万元及利息28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22万元,期限3个月,承诺2020年10月份偿还,如不还按利息每月2分计算。现借款早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2021年2月10日还利息2万元,本金及剩余利息现在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宋祖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住址均为郑州市高新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该移送至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原告为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中原区,向本院提交《证明》一份,经审查,该《证明》的出具者“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晶华城管理处”非法定民事主体,故本院对该《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不予采信,不能认定中原区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原、被告住所地均为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故本案应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宋祖正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相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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