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秀红、张拴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3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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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3155号案件名称
姜秀红、张拴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姜秀红;张拴锁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3155号原告:姜秀红,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家政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被告:张拴锁,男,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甘肃省庄浪县。 原告姜秀红与被告张拴锁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秀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秀红负担。 审判员 弥天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经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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