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姜秀红、张拴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31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3155号
  • 案件名称

    姜秀红、张拴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银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姜秀红;张拴锁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3155号原告:姜秀红,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家政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被告:张拴锁,男,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甘肃省庄浪县。        原告姜秀红与被告张拴锁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秀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秀红负担。        审判员    弥天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经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