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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慧文、钟文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1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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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1090号
  • 案件名称

    杨慧文、钟文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慧文;钟文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杨慧文,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文,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慧文与被执行人钟文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钟文次女钟某婷不愿意跟随其母亲杨慧文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文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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