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文、钟文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1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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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1090号案件名称
杨慧文、钟文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慧文;钟文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杨慧文,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文,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慧文与被执行人钟文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钟文次女钟某婷不愿意跟随其母亲杨慧文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文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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