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岳元、耿翠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104财保4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4财保433号
  • 案件名称

    孙岳元、耿翠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孙岳元;耿翠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财保433号申请人:孙岳元,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女,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女,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耿翠平,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申请人孙岳元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耿翠平所有的鲁xxxxxx号五羊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保全金额3000元。申请人孙岳元向本院缴纳保证金3000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岳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耿翠平名下的鲁xxxxxx号五羊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50元,由孙岳元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腾飞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