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兆俊、朱砚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5834号

由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9/14 0:00:00在颍上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陈兆俊;朱砚辉;王礼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5834号
  • 案件名称

    陈兆俊、朱砚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兆俊;朱砚辉;王礼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5834号原告:陈兆俊,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鑫,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砚辉,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王礼芳,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陈兆俊与被告朱砚辉、王礼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陈兆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兆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5元,由原告陈兆俊负担。审判员  万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