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毕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781财保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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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财保36号案件名称
陈敏、毕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敏;毕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81财保36号申请人:陈敏,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津市,现住津市。被申请人:毕娅,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津市。申请人陈敏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毕娅的银行存款132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毕娅的银行存款13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2元,由申请人陈敏先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傅金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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