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财保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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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财保10号之一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财保10号之一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3号。负责人:刘超举。被申请人: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北共济街三段36号。法定代表人:吴祖耀。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397,282.1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担保函,自愿承担因其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承担担保赔偿责任。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辽0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397,282.1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辽02执保3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80×××26(开户行:大连银行瓦房店支行)、35×××11(开户行:光大银行瓦房店支行)、13×××20(开户行:广发银行瓦房店支行)项下的存款69,397,282.1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80×××26(开户行:大连银行瓦房店支行)、35×××11(开户行:光大银行瓦房店支行)、13×××20(开户行:广发银行瓦房店支行)项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经审查,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解除冻结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大连银行瓦房店支行银行账户80×××26、光大银行瓦房店支行银行账号35×××11、广发银行瓦房店支行银行账号13×××20项下存款69,397,282.1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卫审判员 刘禹审判员 丛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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