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李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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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767号案件名称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李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李博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767号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瑞光北巷7号。被告:李博,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迟海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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