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果之王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华野盛茂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4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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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4504号案件名称
承德果之王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华野盛茂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承德果之王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华野盛茂商贸有限公司;付建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450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果之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下板城镇朝阳家园生态民居住宅楼5栋3号商业。法定代表人:梁红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宏国,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天津华野盛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南隅村和平里6号。法定代表人:付建民。被执行人:付建民,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果之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野盛茂商贸有限公司、付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天津华野盛茂商贸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承德果之王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款27000元,由付建民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二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238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二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均已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天津华野盛茂商贸有限公司无存款、机动车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信息;付建民名下有车牌号为津D×××××的机动车一辆,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信息;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霍建亮审判员 刘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传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450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果之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下板城镇朝阳家园生态民居住宅楼5栋3号商业。法定代表人:梁红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宏国,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天津华野盛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南隅村和平里6号。法定代表人:付建民。被执行人:付建民,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果之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野盛茂商贸有限公司、付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天津华野盛茂商贸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承德果之王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款27000元,由付建民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二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238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二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均已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天津华野盛茂商贸有限公司无存款、机动车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信息;付建民名下有车牌号为津D×××××的机动车一辆,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信息;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霍建亮审判员 刘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传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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