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杨福利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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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105号案件名称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杨福利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杨福利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负责人:陈*,系院长。被执行人:杨福利,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物业,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责令退赔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2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福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福利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杨福利无存款、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无受益类保险,无工商登记、无房产,现正在服刑。目前本案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健荣审判员 李春宇审判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福权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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