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格义循环经济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皖04破申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破申10号案件名称
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格义循环经济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格义循环经济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破申10号申请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5090782X1。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衍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宜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中信格义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炎刘镇丰收大道西侧创业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57185748。法定代表人:严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强,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9月7日,申请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中信格义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信格义循环经济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知了中信格义循环经济有限公司。申请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信格义循环经济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中信格义循环经济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中信格义循环经济有限公司的申请。审 判 长 江志珍审 判 员 隋荣迅审 判 员 刘富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钰媛书 记 员 张慧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破申10号申请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5090782X1。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衍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宜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中信格义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炎刘镇丰收大道西侧创业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57185748。法定代表人:严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强,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9月7日,申请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中信格义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信格义循环经济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知了中信格义循环经济有限公司。申请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信格义循环经济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中信格义循环经济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中信格义循环经济有限公司的申请。审 判 长 江志珍审 判 员 隋荣迅审 判 员 刘富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钰媛书 记 员 张慧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211执1479号 下一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杨福利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