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存珍、卢永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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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356号案件名称
席存珍、卢永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席存珍;卢永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席存珍,女,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九组585号。被执行人:卢永艳,女,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一组。申请执行人席存珍与被执行人卢永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永艳偿还申请执行人席存珍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48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永艳主动交纳案件款7030元。申请执行人席存珍不领取该7030元。经过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卢永艳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席存珍借款2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卢永艳剩余借款本息。二、申请执行人席存珍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卢永艳的限制消费措施,暂时不将被执行人卢永艳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席存珍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小康审 判 员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蔡 芸书 记 员 刘 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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